导言
私人财富管理,是个多维立体工程,不同维度之间会有交叉,也会有冲突。冲突不可避免之时,利益如何抉择?风险怎样权衡?这都是对私人财富管理从业者智慧、能力甚至价值观的考验。
关于私人财富管理中的风险权衡,明月律师简单地举几个例子以示说明:
保 险
类似的案例,同样的风险,不同客户的选择可能大相径庭,而出发点不同,服务者(代理人、经纪人等)给出的建议可能也会迥异。
明月律师认为,保险规划仍应回归“保险姓保”之本源,首先应当围绕被保险人搭建架构,在实现保障功能、保费来源合法的前提下,其次再考虑投保人(保单持有人)的归属问题。
最终做到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根据客户家庭具体情况选择综合风险相对较低的解决方案。
股 权
当搭建家族企业股权架构时,有些妻子担心若成为登记股东(经营共同签字)今后可能出现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小马奔腾”案是典型);有些妻子又担心如果不做登记股东,丈夫将来可能擅自转移股权导致无法维权(“王宝强”案典型)。于是乎,成为登记/显名股东更好?还是签个《股权代持协议》,做个隐名股东更好?
明月律师认为,在为家族企业提供综合股权规划法律服务时,应当有全局视野和长远眼光,是否需要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实际取决于是否有负债合意、负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等因素,和是否成为显名股东并无必然联系。
在防范债务风险时,需要通过诸如公司章程、婚姻协议、赠与安排等“法律”工具,以及如保险、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等“金融”工具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地为客户设计股权架构。
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作为一个法律架构,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就与委托人没关系了。此后,受托人具有法律权利(legal title),受益人具有衡平利益(equitable right)。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对外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而不应当是委托人/保护人的傀儡(这种情形会被认定为代持,而非信托)。
在很多家族信托实践案例中,信托类型的选择、信托条款的拟定、受托人及保护人权利范围的大小,都是影响信托效力的重要因素。如果不能平衡好各主体之间的“控制权”关系,信托很有可能会被“击穿”(认定信托无效)。
俄罗斯千亿身家富豪普加乔夫家族信托被击穿案,就是反面典型。普加乔夫设立了5个新西兰任意酌情家族信托,在这5个信托架构中,普加乔夫既是委托人,又是第一保护人,又是受益人。在信托契约中,保护人的权利非常之大,受托人的权利小的可怜。2017年10月11日,普加乔夫的5个新西兰家族信托被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裁定为无效信托。法院认为,普加乔夫设立信托的真正意图“不是把他的财产控制权给其他人,而是把他的控制权隐藏起来”,这个信托属于虚假信托(sham trust),是无效信托。既然是无效信托,普加乔夫被认为是信托财产的实际所有者,即债权人可以向信托财产提出索赔。
明月律师认为,家族信托在资产隔离、传承规划等方面功能非常强大,但实现强大功能的前提是信托本身的合法有效。除了前面所阐述的控制权的设置以外,设立家族信托时,装入信托的财产有无损害债权人、财产共有人、是否完税……都是会影响信托安全、稳定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权衡隐私、隔离性、传承效果等风险之前,首先要考虑信托的效力风险(尽量避免信托被击穿),这是无法绕过且不容忽视必经之路。
C R S
在CRS领域,客户的问题常常是“某涉税信息是否会被交换?”
在技术层面回答这个问题要分三步:首先要看是否为金融账户(Financial Account),再看是否为需申报账户(Reportable Account),然后再看哪些是可能被自动交换的涉税信息。
有些从业者在给客户具体建议时,倾向于建议客户改变税务居民身份,从而达到避免涉税信息被交换到中国的风险。譬如,很多人会建议客户先通过投资移民取得小国护照或小国TIN(纳税人号码),“成为”该小国的税务居民,从而“完美”规避CRS,即不再被视为需申报的中国税务居民,涉税信息也就不再需要交换给中国政府。
明月律师认为,上述方案非常“不靠谱”,因为该客户大部分时间往往都居住在中国境内且已实际构成中国的税收居民,依法仍需就中国居民身份信息进行申报,如果故意隐瞒,则可能会面临金融机构所在国家CRS法规下的民事或者刑事处罚,其隐瞒和伪造身份的行为,甚至还会触发反洗钱法律中的洗钱等金融犯罪条款。事实上,这种花钱买小国护照(但并不实际居住、成为真正意义上纳税居民)的行为与掩耳盗铃无异。况且,补缴税收事小,欺骗党国事大,作为私人财富管理的从业者,绝对不能因小失大,捡了芝麻、却丢了西瓜。
结 语
在昨天的博鳌论坛上,大大也强调了“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俗”,随着中国开放融通的进程进一步加快,“一带一路”战略不断深入推进,理论在与时俱进,实践更是日新月异。中国私人财富管理行业的从业者必将面对高净值客户日益错综复杂的财富管理和传承规划之需求。
世界上并没有包治百病的良药,也没有一劳永逸的完美方案。面对挑战,从业者固然应该有融会贯通、勇于创新的服务技能,更应当具备客观严谨、谦逊忠慎的服务理念,在利益(解决客户需求)与风险(防范客户风险)之间寻找到动态且持久的平衡。
要富过三代、百年传承,我们才刚刚开始。
~End~
鸣谢
本文转自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微信公众号:《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经由作者本人高明月律师及其团队的授权进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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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简介
高明月
叁湘联合家族办公室特邀家族传承法律顾问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观韬中茂家事团队创始人
复旦大学法学院学士
高明月律师常年致力于家事法、公司法、慈善法等法律业务,在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高明月律师同时担任多家银行、保险、信托公司法律顾问,常年为机构高净值客户提供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的系统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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