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传承】事前早做安排,家业方能长青!

财富洞察 | 2019-02-22
财富洞察

导言


“生老病死”是人生的定律,但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往往对此晦之不提,以致于许多本应“理所当然”的财产继承变得万分复杂,给继承人造成巨大困扰的同时,甚至还可能引发家族成员间一场又一场面红耳赤的无妄纷争,这样的闹剧想必谁也不想发生在自己家里。毋临渴而掘井,宜未雨而绸缪!


时间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不知不觉我也过了而立之年,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接受,许多事情都仍然将会发生。


以前接到亲朋好友的邀请,往往是因为喜结连理或升官发财,但最近几年收到的讣告越来越多,我们永远不会知道意外和明天哪一个会先到来。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子承父业乃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虽然近年来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例不胜枚举,但是大部分国民对于继承法还是知之甚少,尤其是许多老年人对于遗嘱设立十分忌讳,子女提出早作安排还可能引来责骂。


不存在所谓的“理所当然”


在许多老人看来,自己过世了财产自然就是子女的了,非要提前写遗嘱实属不孝。然而,现实中由于生前没有任何安排导致的各类问题让继承人们苦不堪言。


为什么先前几千年都看似天经地义的事,到了今天反而名不正、言不顺了呢?究其原理,是之前三纲五常之类的封建思想凌驾于了法律之上,而现在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了,一切都要遵循基本法。



所谓“子承父业”,其实属于现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方式,但包括却不限于子女继承父母的财产,还包括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众多法定继承人都可能有权继承的情形。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任何安排突然离世,那么电视剧般的狗血剧情随时可能上演。


因此我要特别强调一点:没有遗嘱安排,即使是独生子女,亦不能无条件继承父母全部财产。


比如独生子女家庭,如果父亲不在了,而母亲还在,并且还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那么父亲的遗产该怎么继承和分配呢?这里就以房产为例,假如该房子是父母共同买的,这时候就属于父母的共有财产。财产分配时,母亲先得到一半,剩下的第一继承人再均分剩下的二分之一。假如说父母都去世了,这个时候母亲拥有房产权的二分之一,再算上继承丈夫的八分之一,总共占八分之五,第一继承人只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和你,你可以继承房子的二十四分之五,也就是不到房屋的三分之一的。


再比如上一代人基本上都是多子女家庭,如果父亲去世了母亲还在,那么母亲同样先分得二分之一,然后剩下的二分之一由母亲(法律意义上的妻子)加上所有子女(婚生子、私生子、过房子等只要有实际血缘关系的,有一个算一个)均分,而孙辈一般情况下是不参与继承的。如果有子女早于父亲去世的,那么该继承人的权益才由其指定或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也不一定就是孙子或孙女)。


相关法律法规:


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告成立。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提出继承遗产,亦可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未作明示放弃的,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实际生存,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为了保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因而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有异议早提出,过期不候


诉讼时效又被称为消灭时效,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有权请求国家司法机关给予司法救助的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这一期限,权利人仍未行使权利或不行使权利的,司法机关对其权益不再给予保护(法律规定的具有中止、中断和延长事由的除外),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一种时效制度,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



我有一个同学,小时候他们一家人和爷爷奶奶同住在一套老房子里并照顾二老起居,故老人们在病危之际都曾当着众多亲朋的面表示自己百年以后将房子许给他的父亲。25年前,两位老人相继过世,房子也如约给到了他爸爸名下。


就在两年前,他家的这套老房子突然迎来了市政拆迁,由于地段好、工期急、面积大,预期可获得的拆迁补偿费用很高,这让他们一家人兴奋不已。但好景不长,就在他父亲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叔父姑妈们却一个接一个地闹上了门,声称这个房子自己也有份,拆迁补偿款大家要均分。


兄弟姐妹们的苦苦相逼让我同学的父亲心里很不是滋味,这本该是25年前就说好的事,怎么还可以翻旧账呢?何况房子的产权也早已经事他一个人的了;但是叔父姑妈们不这么想,他们觉得当初是因为照顾他最小且没有房子才暂时同意安置,现在拆迁了条件好了,应该有福同享。为了这事,他们最终闹上了法庭。


这个诉讼的过程比想象中要简单、快速得多,法院没花什么功夫就给判了:由于涉案的遗产继承权益已经超过20年,且在继承的前三年内没有人提出任何异议和诉讼,所以依法驳回了叔父姑母们的财产分配诉求,拆迁所得全部归我同学的父亲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


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发生继承后,继承人应及时协商进行财产分割;对协商不成,建议及时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以免过了诉讼时效,自身的权利得不到法院的保护。


依照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有时遗嘱也可能是无效的


看完之前的内容,想必大家对遗嘱的重要性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但并不是立了遗嘱就可以没有后顾之忧,遗嘱的设立必须依法实行才可视为有效。



客户董先生的父亲是圈内知名的书画家,其在世时曾亲自手写了一份遗嘱,嘱托百年之后自己的房产及物业全归儿子董先生所有,存款及字画由两个女儿均分。2010年老先生病逝,董先生拿出父亲亲笔的遗嘱准备进行相应的财产分配,却受到了2个妹妹的质疑。她们认为老先生在书写遗嘱之前2年就出现了精神异常,并在书写遗嘱之日时已出现老年痴呆症的症状,最后病逝也是由于突发性的脑梗,无法证明老先生当时的意识是否清醒。


由此,董先生与两个妹妹开始了漫长的诉讼过程,最终由于董先生无法拿到父亲主治医师对于其生前精神状态没有异常情况的证明文书,法院判决遗嘱无效,父亲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及分配原则进行划分:所有财产先由母亲分得1/2后(夫妻财产先要分开),剩余的一半作为父亲遗产由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分,即母亲与3个子女再各分得1/8。


生活中不乏老年人智力衰退情况较轻、老年痴呆程度较浅,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那么,这些老年人在订立遗嘱前一定要事先做好能力认证,或者取得全部利益相关人的认可,以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如果当初董老先生在写下遗嘱之时,事先做好相关的医疗证明,那么事后就不会引发这场本可避免的家庭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留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没有处分他人的财产。


公证遗嘱应当具备公证 申请、公证事项的审查和制作公证书等程序;自书遗嘱应当是遗嘱人自己书写(包括电脑打印)、亲笔签名、注明书写时间;代书遗嘱应当有遗嘱人、代书人和证明 人签名,并注明代书和签名时间;录音遗嘱要有两个以上在录音制作现场的见证人的证明;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授,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后来未恢复订立书面遗嘱的能力。其中,所有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存在利害关系。


遗产分配原则:均分原则,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照顾原则,即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适当多分遗产;特殊原则,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配适当的遗产。


遗产继承公证如何办理?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



以下材料及提及事项需提前准备:


1.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3)身份证(若有)

2.     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

3.     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     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证件要求如3)

5.     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5.结婚证;如离婚的,提供(1)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2)法院《民事调解书》或(3)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如未再婚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及以前婚姻状况终止的证明

6.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7.     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

8.     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9.     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注: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与他人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也必须提供。 放弃继承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亲自来公证处作放弃继承声明或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这里要注意必须是故意杀人,过失杀人不丧失继承权。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只要继承人所杀害的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不论是直接杀害还是教唆他人杀害,不论既遂或未遂,不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

3.     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均丧失继承权,而不问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的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结语


继承,是每个人都会遇到的问题,世上最复杂的关系莫过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这个复杂的关系中,任何事都不能简单地被处理。为了您珍视的家庭关系,为了您的家族成员都能和睦相处,留一份有效的遗嘱,是您对家人最悄然地关爱。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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