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遗嘱、保险和信托,这三种在财富传承中经常被提及的工具想必大家都有所耳闻。网络上能搜到许多相关内容,但大多只强调某一种工具的优势、弱化劣势而极力推荐,这样的结果我并不意外,背后的原因就不说破了。财富传承是一件长期、持续的事情,可以说是一个系统工程,所以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某一种工具,也不是某一种工具就特别没用的,只能说各有千秋,各司其职,惟有灵活设计、科学组合才能家业长青。 立了遗嘱也不保证就能执行 过去40年间,一批具有过人胆识和超凡运气的人收获了人生的喜悦,但随之而来的烦恼却让家庭分崩离析。由于没有生前设立遗嘱的习惯,老人走后亲属们反目成仇,为争家产大打出手;更有甚者,老人生前以为立了遗嘱就万事大吉,有的人依然还会因为觉得分配不公,不顾亲情对簿公堂,结果耗费几年时间都无法完成正常继承,让人唏嘘。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国人对自己身后事的安排多少有些忌讳。目前我国立遗嘱的比例大概为0.1%,而发达国家立遗嘱的比例接近80%,这个差距是巨大的。为什么国人不喜欢立遗嘱呢?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人认为立遗嘱不吉利,有人认为风险和意外不会降临在自己头上,有人认为自己只有一个独生子女,财产将来都是独生子女继承,有人认为反正继承法有规定怎么继承…… 有的人觉得没有遗嘱的话,分割财产需要去公证处公证;有遗嘱自然就不需要了么,直接拿着遗嘱就可以去办理继承,这就有点想当然了。遗嘱继承,依然需要到公证处进行继承权的公证。不但要公证,而且需要全部继承人共同前往公证处进行,领取继承权公证书后才能进行继承财产过户。整个过程中只要有一位继承人不予配合,就无法办理。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及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法定继承人并未明确表示过放弃(一样要公证,口头说可不算数),应视为接受继承,与其他继承人都是作为遗产的共同共有人。所以,如果对遗嘱内容、设立规范、设立人当时的精神状态、遗嘱继承人是否尽了赡养义务、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等等问题存在异议,法定继承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力。 大部分继承诉讼平均审理期限冗长,原因可能是财产总量大、继承人数繁多,诉讼程序严谨且复杂等等。由于家族财富往往数额庞大、形式多样,一份遗嘱的效用极其有限,单独作为家族财富的传承工具存在很大风险。 保险传不了子孙万代 90年代初,中国保险行业刚起步,大多数人都觉得买保险不是咒自己吗?况且保费不低,有那闲钱不如买股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保险的作用和重要性,大额寿险成为了许多人的选择,但对于传承而言,这也不是万全之计。 人们愿意去购买大额保单来实现传承,是因为寿险有一定的杠杆作用,它能够确定在被保人身故之后将数额巨大的保险金交到受益人手中,从而达到保障+传承的双重效果,但这始终是一种“一次性”的传承。在当下保险的相关法律环境下,受益人只能是已经出生的人,所以大多数情况下最多传到第三代,想要惠及更多后代的想法无法实现。 如果被保人突然身故,而受益人尚未成年,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保险金将交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保管,这时候就会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而且最终法定监护人是谁都可能出乎意料,毕竟未来的事谁也说不准;即使受益人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但突如其来的巨额财产他是否有能力打理,是否会因此变得骄奢淫逸?留给后代的不知是福还是祸。 另外,保险能传承的只是现金资产,没法把房产、股权、艺术品等装入其中,而且保险公司拿了你缴纳的保费去干什么你也无权干预,虽然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风险较小,但也指望不了获得多大的收益。 家族信托也不是万能的 家族信托是专为家族财富传承设立的管理工具。家族信托中的委托期限往往跨越委托人的生命周期,甚至长达几代人。只要设立了合理的信托条款,即使委托人去世,哪怕受益人不具备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甚至不用掌握财富传承的隐私信息,家族信托也能按条款正常运行。但是,家族信托绝对不是万能的,作为传承工具虽然有许多得天独厚的天然优势,在实际设立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那就是信托遵循登记生效原则。我国信托法虽然规定特殊的信托财产应该进行相应登记,但却并未规定登记机关和相应程序。对于现在信托市场中充斥的资金信托来说,这个问题并不构成障碍,货币作为特殊的动产即使不登记也并不影响所有权转移;但家族信托中由于信托财产大多并非为货币,登记就变得十分关键了。所有权不明的信托财产无法成立信托,无法办理登记的不动产、股权以及无形资产将会影响信托的效力。这就意味着,富豪们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难以保障家族隐私。 想要设立家族信托的客户有一个比较集中的误区,他们总是认为家族信托是万能的,可以实现他们所有想法和目的。比如一些隐藏的债务,自己都没有发现,可能忘了,或者有意识去隐瞒,还有真实的资金来源,复杂的婚姻关系,客户都不一定全部披露,这导致尽调的时候未必能发现这些问题,这就为家族信托结构的设计留下隐患。装入信托财产的资产必须是合法合规的,没有债务,委托人拥有财产的所有权等。如果委托人设立的家族信托占据了其个人资产的绝大部分,那么当有巨额的外部负债到期未能清偿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撤销信托并追回债务。 去年我曾专访过万向信托的谢赟女士(【专访】谢赟:家族信托并非万能,但不设立是万万不能的),她也就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发展与实践分享了许多心得,其中她特地强调了一点,那就是中国的富豪们对财富的掌控欲出乎意料的强。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说,信托一旦设立,那么装入信托的财产不管是现金、股权还是房产,全都默认为委托人已经让渡给了受托人,委托人自此失去对受托财产的控制权,而这点许多中国富豪无法接受。 另外,家族信托有可撤销和不可撤销的区别,这要在设计信托时就考虑进去。例如,可撤销信托虽然更加灵活,但是很难防止在委托人身故后,有人恶意修改信托条款导致家族财富的流失和家族意志的扭曲;而不可撤销信托,也会存在发生突然状况,无法临时调整财产(主要是股权)比例,导致家族生变的可能。 灵活运用信托结构巧妙设计个性化的家族信托,才能真正符合家族客户的传承需求。 家族财富传承该如何选择工具? 遗嘱,保险,家族信托,是当下国内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的核心工具,三大工具各有千秋,在使用中各有侧重,应结合个案财富传承总体及细分目标、家庭成员关系、所传承财产类别等个案情况,以三大工具为根本,作整体筹划,结合其他传承工具之使用,才能达成客户传承之目的。 信托作为一种财富传承工具,在事先的统筹安排上无疑会更为全面;保险则在对被保险人的保护和现金管理上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遗嘱这项传承工具跟信托与保险比显得不确定性更高,但却有取消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独特作用。所以三者无所谓谁高谁低,而是要看具体需求决定是否使用。 如果您真的有家族财富传承的需求,还是与可信赖的中立机构进行深度咨询,客观梳理需求与解决方案,然后再去全市场筛选适合的专业服务机构一起完成财富传承的规划。 与成功者同行,让财富温暖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