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非小事——股权融资中企业家需要警惕的刑事法律风险

财富洞察 | 2024-09-27
财富洞察


导言:

股权融资是创业企业常见的融资方式。创业企业从种子、初创、成长、扩张逐步走向成熟期,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股权融资需求。通常情况下,越往后的融资轮次往往伴随着更复杂的融资交易结构,随之而来的涉刑风险也逐步升级。

叁湘作为中国领先的买方定位家族办公室,服务过众多企业家客户,掌握国际一流买方家办认知与多年企业家客户服务经验。同时我们在股权投资上有丰富的经验,在全市场维度投资配置了众多股权资产。结合我们多年的服务和投资实践经验,股权融资的常见法律风险有以下两种:


一、非法集资刑事法律风险

现金流是企业的血液,但现实中,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创业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为了尽快筹集资金,有不少企业名义上打着“股权融资”“私募股权”“股权激励”等名义,但实质上却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最终走向非法集资的歧途。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如果同时具备如下四个要件,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即具有非法性。


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即具有公开性。


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即具有利诱性。


4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具有社会性。


二、合同诈骗刑事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创业企业在融资时,往往需要与投资方签订业绩承诺、对赌条款。而创业企业为了提高股权价值或实现对赌业绩目标,实施合同诈骗的情况常有发生,常见的合同诈骗类型可以归为以下几种:


1


公司与其供应商、客户相互串通,以制作两套账目的方式虚增利润。


2


公司与境外关联方进行虚假交易,夸大其境外的营业规模和利润;


3


公司与关联方相互勾结,将负债或不良资产从公司剥离,或将不良资产转为对关联方的应收账款。


4


事先对中介机构的访谈对象进行培训,要求访谈对象按照公司要求做出虚假陈述等;


5


通过直接修改、篡改关键财务数据的方式,误导中介机构出具不实的证明文件;


6


公司通过伪造、编造 单据、票证的非法手段方式,虚增其净资产的规模;


7


其他涉嫌财务造假的情形。

上述行为若使得被投资企业被美化为账面上的优质企业,使投资方对股权估值、企业经营、财务表现、资产体量产生了错误的评估,进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投资交割,则相关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除此之外,企业在履行对赌协议的过程中,若也存在上述合同诈骗行为,使得企业账面业绩满足对赌协议约定的指标,掩盖实际业绩不达标的客观事实,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叁湘联合家族办公室作为目前国内市场上稀缺的买方定位专业家族资产管理机构,坚持以人为本,以风险管理为核心,运用金融和法律工具,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以人生幸福为最终导向的专业服务。我们在高净值客户服务上有丰富的经验,尤其是企业家群体。我们团队汇聚战略发展、企业经营、金融、股权投资、财务、法律等多个领域的资深专家,共同为我们的客户提供行业一流的家族办公室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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