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设”还是关键力量?重新审视小股东在现代公司中的角色与影响

财富洞察 | 2025-05-26
财富洞察

导言:

少数服从多数,是公司经营的基本民主制度,出资多、持股比例大的股东通常享有更多的表决权,也会引发大股东利用其表决权比例的优势垄断公司经营,削弱少数股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力。但事实上,作为公司股东,小股东同样享有多种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购买权、股权处分权、撤销或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的权利、剩余财产分配权、提起诉讼等权利。

在商业实践中,小股东在公司中通常都处于劣势地位,大股东掌握公司的主要经营与管理权。然而,小股东仍享有法律赋予的股东权利,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公司运营和大股东的决策。对大股东而言,要警惕个别小股东恶意利用小股东权利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大股东的控制权;而对小股东而言,如果遭遇大股东不公正的对待也应合理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利益。


01.

表决权的争夺




在公司表决权事务上,股东间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扩大自身在公司的股权/股份表决权数量,进而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施加控制和影响。


签署了一致行动人的股东,相当于在公司股东会之外又建立了一个小股东会,内部意见统一一致对外。在一致行动事项发生时,一致行动方可以在小股东会先讨论对外的一致结果,然后再在股东会中作出表决。一致行动人是小股东最常用的联合方式,共同集结和扩大小股东的表决权数量后,当表决权比例足够高的时候,便能够对公司决策和行为造成实质性影响。


一致行动的具体时间和事务范围由一致行动人自行协商确定。股东可以基于特定事件,如特定股东会、决议等,联合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在小股东联合了足够多股东,获得相对高的表决权比例后,甚至能够让表决权比例低的大股东失去话语权和决策权。对大股东而言,则要警惕让自身陷入控制的表决权比例过低的状况。




02.

关键的一票否决权




在实操中,往往有公司在章程中设置“重大事项一致决”条款,该条款特别常见于接受过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公司。此类条款在事实上赋予了小股东“一票否决权”,当股东间出现矛盾或某些股东为了实现自己的诉求,可能滥用“一票否决权”,例如不配合签署相关文件,阻碍股东会形成有效决议;影响公司对外融资或者银行贷款办理等等。


不仅如此,有些公司在引入投资人时,会给予投资人董事会席位。在投资人董事过多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公司陷入治理僵局。甚至投资人董事可能联合一致,踢走公司创始人,导致创始人失去经营权。


即便小股东没有约定具体的否决权,有时也会出现公司预料之外有求于小股东的情况,尤其是在政府部门要求公司所有股东签署文件才能办理或维持的重要证照上,如保密局会要求公司全体股东签署承诺函,承诺股东无任何外资或股东的关键决策人无境外身份,否则不允许办理军工保密资料。政府部门的此类要求有时是超越法律法规要求的,导致公司难以预见。对小股东而言,此时便是向公司和大股东提出要求的好时机。站在大股东立场,则应重视公司章程的条款设计,并尽量避免一票否决权的授予,严格把控应当获得一票否决权的股东人选。




03.

股东诉讼




股东诉讼是指股东本身的个人权利受到直接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例如,依法小股东有查阅公司股东名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的权利,如果一味遭到拒绝,股东可以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当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却不执行时,股东有权提起公司盈余分配诉讼;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股东有权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诉讼。


无论诉讼议题是什么,小股东在提起股东诉讼后,多多少少都会对大股东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能够帮助小股东在与大股东的对话中增加一定的分量。而大股东在日常经营中,应当重视对股东权利的尊重,严格执行有关权利的规定,避免留下把柄。




04.

回购权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情形。如果公司存在连续五年盈利且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转让主要财产、股东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出现时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延续等情形,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份。对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对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投反对票,且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亦可行使收购请求权。


特别说明,公司只能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分配剩余的税后利润;若无剩余,则无法向股东分配利润。在实操过程中,如果异议股东无法证明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一般法院是不支持回购请求权的。在实操中,由于大股东把控公司经营权,在财务事项上拥有极大的操作空间,小股东也应及早留意大股东不合理的操作。


在公司的实际经营中,大股东应当合理分配自身的股份/股权,并重视全体股东的利益,尽可能避免公司经营中出现利益分配不均的情况导致股东利益受损,进而引发严重的股东分歧。




05.

请求解散




当公司经营管理已经困难重重,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对小股东而言,可以通过此方式,向大股东施压,寻求实现退出的路径。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不等于经营亏损,公司有利润也不等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存在严重困难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2017)最高法民申2148号】一案中认为,“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态并非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关键在于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此外,在实操中,基于对公司经营自主权的保护,对股东提起的解散公司诉求裁决都会偏谨慎和保守。




总结




企业经营管理是一件充满挑战性的事业,尤其对于已经长期经营的家族企业而言,会有各种各样的历史遗留问题与矛盾。企业经营中,大股东可能会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小股东同样也可能滥用权利,影响企业发展和大股东利益。当股东间发生分歧和矛盾时,我们建议企业家们首先应当理性思考,避免一上来就针尖对麦芒,导致双方关系恶化,对后续沟通造成困难,甚至造成企业生存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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