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上海浦东一处普通住宅内,八旬独居老人李女士轻抚着房产证。通过爱建信托设立的不动产信托,她的房子已经登记为信托财产。未来岁月里,房屋租金将稳定补充她的养老金;若遇重大疾病,房产可灵活处置保障医疗;百年之后,房子将定向传承给她一直关心的侄子。
2025年6月9日,上海信托和爱建信托同时完成不动产信托登记案例,标志着上海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正式落地。在其中一个案例中,一位中年白领女士将名下商办公寓作为信托财产,追加现金资产,通过长期租赁公寓产生的租金补充母亲的养老金,并在子女成年后实现房产定向传承。
这一创新模式的实现,得益于5月27日上海市委金融委办公室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的通知》。而就在两个月前,北京刚完成全国“双首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帮助老人实现“生前养老照护”与“身后守护自闭症子女”的心愿。京沪两地相继破冰,标志着我国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正式迈出历史性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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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京沪试点:制度创新的南北呼应
2024年12月,北京率先破冰。北京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国率先打通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路径。今年4月初,国投泰康信托和外贸信托分别在通州区和昌平区完成“双首单”登记。
北京试点创新性地采用“三步走”流程:
信托产品预登记→签订信托文件→不动产转移登记
三个月后,上海版本的通知由六部门联合发布,参与部门包括金融办、金监局、规资局、税务局、民政局、浦东政府。与北京两部门发文相比,上海特别纳入了税务和民政部门,显示出对税制配套和民生场景的重视。
两地试点在适用范围上呈现明显差异。北京主要针对家族信托、养老信托等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而上海前瞻性地设置了慈善信托专项条款,特别鼓励围绕养老助老、特殊需要、家庭服务等民生相关场景开展试点。
在操作机制上,上海支持申请受益权证,并强调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北京则未明确受益权证机制,财产处置规则相对模糊。
上海构建了更完整的“信托产品预登记—申请出具证明文件—办理信托财产登记—反馈登记结果”全周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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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制度破局:从“隐形资产”到法定财产
我国不动产信托登记探索之路已走过二十余载。自2001年《信托法》明确要求“办理信托登记”以来,由于缺乏具体实施细则,行业发展长期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
在传统模式下,不动产装入信托后仅登记在信托公司名下,无法与受托人自有资产有效隔离,导致信托风险隔离功能失效。这迫使行业形成了两种替代模式:资金购买型和SPV架构型。“资金购买型需要委托人具备充足现金流,面临高额税费;SPV架构则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运作,增加了操作成本和法律风险。”金融界银行研究院院长陈国汪指出。
上海试点通知的核心突破在于明确:将委托人名下的不动产通过转移登记给受托人,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权证上注记“信托财产”专项标识。这一标识使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固有资产实现法律隔离,真正保障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联席主任周小明认为:“京沪试点从法律上解决了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问题,让拥有房产的普通人能够按照自身意愿灵活安排房产用途,例如养老、传承、慈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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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大意义:民生场景的普惠价值
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破冰的最大意义,在于激活了我国居民手中的万亿级“沉睡资产”。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资产负债情况调查》显示,我国居民住房资产占家庭总资产比重达59.1%。不动产作为家庭核心资产,长期以来缺乏流动性,难以转化为养老保障和传承工具。
上海首批试点案例充分展现了信托服务民生的普惠价值:
■ 上海信托落地的“房产+现金”混合财产家庭服务信托,是全国首单此类混合信托,同步解决母亲养老金补充、子女继承规划及婚前资产隔离等复合需求。
■ 爱建信托的“以房养老”特殊需要服务信托,则满足了高龄独居老人的综合需求。案例中,老人在生前保有房屋运用、处置及收益权,身后确保传承意愿精准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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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立路径:全流程闭环管理
根据上海试点通知,设立不动产信托需遵循规范流程:
01
|信托产品预登记
在不动产信托成立前,信托机构需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取得产品编码及预登记完成通知书。
02
|签订信托文件
委托人与信托机构共同签订信托文件,明确信托目的、财产、期限、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文件需详细约定房产管理方式、收益分配机制和信托终止条件等。
03
|申请证明文件
向信托登记公司申请出具不动产信托登记证明文件,该文件将作为后续财产登记的重要依据。
04
|办理财产登记
申请人持信托文件、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信托财产登记。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将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标注“不动产信托财产”,明确财产属性。
05
|结果反馈与归档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结果反馈至信托登记公司,实现信息闭环。整个流程涉及金融局、不动产中心、税务等多部门协同,目前办理周期约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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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成本挑战:税收瓶颈待突破
设立不动产信托的费用构成中,最突出的仍是税收问题。上海通知仅模糊规定“不动产信托业务涉及相关税收的,按照相应税收政策办理”,未明确具体操作标准。当前实践中,财产转移需按照交易流程过户,由此产生的契税、增值税与可能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重问题,是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最大障碍。
此外,制度性税收空白依然突出:信托存续期间的房产税征收标准未细化;不动产处置环节缺乏增值税优惠政策;契税完税凭证被强制作为登记前置条件。
除税收外,设立费用还包括信托公司管理费、财产评估费等。管理费通常按信托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家庭服务信托年费率多在0.3%-0.5%之间。
01
结语
随着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完善,我国居民住房资产占家庭总资产59.1%的巨量财富将被激活。当老人通过信托安排实现“以房养老”,中年父母将房产稳健传承给子女,家庭财富跨越代际持续增长——信托制度正从高净值专属工具转变为普惠型财富管理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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