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案超5000万家族信托遭击穿,您的财富保护伞还牢靠吗?

财富洞察 | 2025-07-08
财富洞察

导言:

近日,南通崇川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执行裁定书掀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法院直接将被执行人崔亦某名下的4143万元家族信托资产当作存款强制执行。这是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的第三案,却创下了前所未有的先例:法院未遵循常规程序认定信托无效或可撤销,而是将信托财产与存款并列处理。

无独有偶,山东聊城的路某案也引发业内震动。路某因非法行医被判追缴1533万元违法所得后,法院驳回了其对家族信托的执行异议,尽管他竭力证明投入信托的资金多为合法收入。法院的核心观点清晰而犀利:即使含有合法财产,在未证明违法所得去向下,执行等值合法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01.

两个典型案例,一个共同警示


崔亦某案



崔亦某案始于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因犯行贿罪和合同诈骗罪,他被南通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0万元,同时需向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退赔7012余万元。

 

2023年10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南通崇川法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扣划了崔亦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合计548.13万元。真正的转折出现在信托资产的处置上——法院直接将4143万元的家族信托基金表述为“存款”予以扣划。

 

这一做法引发了信托界的强烈质疑。多位信托律师指出,如果法院认为设立该家族信托的财产来源属于违法所得,应首先启动信托撤销或无效确认程序,而非直接执行。


路某案



路某案则更清晰地展现了司法逻辑。路某作为委托人于2016年至2021年期间设立家族信托,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受益人为路某、其前妻及四名子女。

 

路某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在设立家族信托前已有多种合法收入来源,且后续投入资金中有大量理财收益、房产买卖差价收益等合法收入。


法院仍以三个核心理由驳回了其异议:


一是 设立信托的部分资金为理财所得,但理财本金涉嫌违法所得,收益同样非法;


二是 合法所得与非法所得产生混同,货币作为种类物无法区分;


三是 追缴违法所得可包括原物追缴和价值追缴。




02.

穿透信托的司法逻辑





刑事司法对家族信托的穿透,植根于深厚的法律原则体系。《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规定,为穿透信托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司法机关一旦查明信托财产或其资金来源涉及犯罪所得,无论其法律形态如何转化,均可能被认定为“赃款赃物”。

 

在司法实践中,穿透路径主要沿着两条主线展开:


财产来源穿透是最直接的方式。崔亦某案中,法院虽未明确判定信托资金性质,但结合其行贿与诈骗罪行,直接将4143万信托财产视同“存款”扣划,隐含了对资金来源违法性的推定。

 

财产功能关联穿透则更注重实质用途。若信托财产被用于洗钱或隐匿犯罪收益,即便来源合法,仍可能被定性为“犯罪工具”。路某案中,法院虽未认定信托资金本身违法,但因其资金混同且无法说明赃款去向,最终导致整个信托账户被冻结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价值追缴制度的扩张适用。当原物无法追缴时,司法机关可执行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路某案判决书清晰表明:“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若客观上无法追缴原物,可执行同等价值的合法财产”。

 

这一逻辑使得即使信托资金被证明为合法所得,仍可能因无法说明赃款去向而被强制执行,极大削弱了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

 

崔亦某案震动业界的核心原因在于其突破常规的程序简化。传统上,若欲执行信托财产,需先经诉讼程序认定信托无效或可撤销。而该案中,南通法院直接将信托财产表述为“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与存款并列扣划。这种将信托与保理混淆的做法,实际上暴露了司法实践对信托法理的认知偏差。




03.

 对高净值客户的四大启示






启示一:合法资金来源是信托设立的基础



《信托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委托人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的,信托无效。”


在路某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异议人不能证明其购买信托产品的资金是合法收入,其中理财产品赎回款应属于‘非法财产’范围。”


这要求注入信托的每一笔资金必须具备完整合法的溯源证明,确保经得起刑事侦查的穿透审查。高净值客户在设立信托前,应对拟装入信托的资产进行全面合规审查,建立清晰的资金来源证明档案。


启示二:避免资金混同的致命风险



路某案凸显了混同资金的致命风险。路某曾积极举证其2016-2021年间设立信托的资金来源,但法院认为货币作为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当非法所得与合法所得发生混同,且无法精确区分每一笔资金性质时,整体资产将被推定为可执行财产。

 

这一认定实质上否定了资金分层论证的可能性。对高净值客户的实操建议是:


■ 设立专门账户用于信托资金归集,避免与日常经营或个人账户交叉使用;

■ 不同来源资金分批次、分账户注入信托;

■ 保留每笔资金的完整合法性证明链条。


启示三:刑事合规是信托安全的基石



两案共同指向一个严峻现实:在刑事执行领域,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正遭遇实质性挑战。尤其在路某案中,刑事判决仅认定违法所得1533万元,并未明确指向信托财产,但法院仍以“价值追缴”为由执行了远超过该金额的信托资产。


真正的家族财富传承之道不在架构之“术”,而在源头之“清”。只有将每一步财富积累置于法律阳光下,才能使家族信托发挥其应有的传承价值。


启示四:规范信托架构设计



境外经验显示,因委托人保留权利过多而导致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案例屡见不鲜。如2014年张某设立的家族信托,因她对信托财产过度控制,新加坡法院认定她是信托的实际控制人与受益人,判决5537万美元信托资产用于清偿其债务。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委托人过度保留控制权同样可能导致信托独立性受质疑。高净值客户在设计信托架构时,应避免以下情况:


■ 保留任意撤销或修改信托条款的权利;


■ 直接指挥受托人的具体投资决策;


■ 将信托账户作为个人“提款机”随意支取资金。




04.

重新审视信托的本质





家族信托一直被认为是能够实现家族财富传承、资产隔离、风险隔离的顶层工具,但最近的司法案例警示我们:脱离合法性的架构设计如同沙上筑塔。崔亦某的行贿与诈骗所得、路某的非法行医收入,从根本上动摇了信托有效性的根基。


这两个案例也为高净值人士敲响了警钟——面对日益复杂的财富传承需求,真正的解决之道不在规避法律,而在遵守规则。毕竟,没有任何金融工具能为犯罪所得提供庇护,刑事合规才是守护家族信托价值最坚不可摧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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