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虑】企业家被什么样的财富管理问题所困扰?

财富洞察 | 2018-04-20
财富洞察




导言


2017年9月5日,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17胡润财富报告》显示,大中华区600万资产家庭比去年增长6.3%达460万户,这些家庭的总财富达125万亿,是GDP的1.5倍。


自改革开放以来,创业者们纷纷登上商业舞台,形成下海经商的浪潮,这使得中国成为全球私人财富增长最快的国家。创富不易,可守住财富更难。财富本身不是灾难,可在守富过程中稍有不慎,便会打翻潘多拉的魔盒,招致灾难。企业家在进行家族财富管理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哪些情形导致了财产混同的风险?


通过观察实践中发生的大量案例,我们发现:企业家个人、家庭和企业的财产混同是中国民营企业家的一个常见风险。这主要表现为家企不分,其导致的结果就是个人甚至家庭的财产都要为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使得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对股东的保护失去了原有的意义,使民营企业家的全部财富都暴露在企业经营的风险之中。


即便有如此大的风险,实践中个人、家庭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情形在中国企业中仍然尤为突出和普遍。比如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面临融资难,企业家为了企业迅速获得借款,经常会对企业的借款提供个人担保,甚至,家族财富无条件为企业 “输血”,一旦企业经营失败,家财尽失;又或者,许多企业家抱着“企业是我的,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的心态,把企业当提款机,造成企业和个人、家庭的财产混同。


总结而言,常见的造成企业与个人、家庭财产混同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五类情形:


  1. 股东出资瑕疵或滥用公司有限责任逃避债务问题

    具体包括:股东对企业的出资不实;股东出资后又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2. 家企互占资金问题

    具体包括:股东占用企业资金(包括借用企业资金、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进行理财操作等);企业占用个人资金(包括个人或家庭的资金、财产等长期无偿提供给企业经营使用)。

  3. 财产收入或处置权属不清问题

    具体包括:企业账户与股东(或其亲属)个人账户之间无合理原因的往来;使用股东(或其亲属)个人账户收取企业经营收入;将企业资产以股东(或亲属)个人名义进行处置。

  4. 家企相互担保问题

    具体包括:用企业资产为股东(或其亲属)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用股东(或其亲属)个人资产为企业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5. 关联企业间混同问题

    主要是指家族控制的多个关联企业之间的人员、业务、资金、对外宣传不作区分,从而导致如果一家企业经营不善发生资不抵债,则其他企业的资产都将被拿来抵债的情况出现。


案例

2017年,在港上市的富贵鸟公司发布公告称:执行董事林国强已于2017年6月25日去世。公开资料显示,林国强是富贵鸟集团创始人之一,富贵鸟执行董事。可林国强去世没多久,农业银行石狮支行起诉林国强配偶和子女,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来,林国强为富贵鸟与银行之间的一系列借款合同提供担保,金额高达2.9个亿。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林国强的子女为了避免背负巨额债务,同意放弃继承其父财产,并到庭声明放弃继承权。


作为一个市值40亿的公司创始人,林国强却让自己与家人陷入“富而不安”,乃至家族财富无法传承的尴尬境地。企业家在全身心投入到企业经营时,往往忽略了必须要在家庭和企业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一旦企业经营失败或发生重大债务纠纷,债务就会牵连家族。在守富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作好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的隔离,不仅能在企业经营失败后给家人一份生活保障,更是企业家东山再起的资本。




为什么要警惕“伪隔离”


企业家需要做好资产隔离,在家庭与企业之间设立财富的防火墙,但不能盲目。一些企业家想当然认为“应该会有效”的资产隔离措施,在实践中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被法院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举例而言,《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信托法》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更有甚者,债务人会因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而被判刑。本来只需偿还债务,最后却身陷囹圄,岂不是得不偿失。


通过我们在实践中接触到的一些客户的情况总结来看,对于企业家、尤其是中小企业主们来说,企业经营过程中总是不可避免的伴随着风险,如果没有聘请专业的法律、财税人士帮助进行规范,即便是自行采取了一些所谓的“隔离”措施,企业家的行为往往会留下较大的风险敞口。


我们通过对过往已公布案例的分析,总结了常见的几种 “伪隔离”措施,提醒企业家们认清和辨别这些“伪隔离”,聘请专业人士做真正专业的资产隔离方案。


1、购买大额保单能够避债吗?

案例:何某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了多份商业人寿保险,均具有分红性质。因何某欠债权人朱某等人的几笔债务至今未还,被朱某等人诉诸法院。何某本以为购买保单可以帮助自己逃避债务,结果被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扣划了上述款项。审理本案的法院认为:商业人身保险并非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范围之内,并且本院扣划的款项加上即使拍卖成功所得的拍卖款项亦未能清偿目前正在执行中的四宗案件债务,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故此,法院的扣划行为并无不当。


评论:在财富规划和传承领域,保险是被认为用来进行资产安全隔离的最常用工具,高净值人群自然也更多关注保险产品的避债功能。这一点也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营销保险产品时常挂于嘴边的保险最大优势之一。人寿保险产品真的能避债吗,或者只是代理人/理财顾问的忽悠?上述案例就给了我们很好的一个例证,保险种类繁复,不同的主体身份(投保人是谁),不同的主险和附加险搭配就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所以,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了买了人寿保险就能高枕无忧。盲目行事,只能得不偿失。



2、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不会被执行?

案例:企业家夫妇作为其未成年儿子的委托代理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18套房屋的买卖合同,并将该等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后来企业家欠下巨额债务,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将该等房产拍卖还债。宜昌中院及湖北高院均判决认为:认定登记在未成年儿子名下的18套房屋应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财产,应偿债。并裁定查封、拍卖、变卖登记在未成年儿子名下的18套房屋。未成年儿子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评论:不论是出于规避遗产税的目的,或是资产隔离,企业家常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置房产或者在诉讼纠纷发生后立即将自己的房产过户给子女,认为这样不仅直截了当地完成了“传承”,还能将财产隔离,指不定还为自己的“聪明”而沾沾自喜。殊不知,这样的“小聪明”根本无法起到资产隔离的作用。



3、将房子“卖给”子女能避债?

案例:金地公司与立宇公司因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诉讼,法院判决立宇公司向金地公司支付880万元。杨某在740万元范围内对立宇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原告金地公司提起诉讼前两天,杨某将其名下三套房产“售与”其子,随后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审理本案的法院认为:杨某之子在受让房产时年仅二十岁,且一直在国外读书,生活来源需父母供给,因此并不具备支付房款的能力。故杨某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最终,法院撤销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恢复至杨某名下,并恢复执行。


评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一)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该撤销权消灭。

若是无偿赠与,法院倾向于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形成、债务人尚未支付任何费用且债务人无偿赠与财产后不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类行为认定为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可被撤销。若是有偿转让,法院则将“第三人是否知情以及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作为认定该行为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可被撤销的关键点。


4、将财产藏起来能躲避债务吗?

案例:李某无视已生效判决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扣押的新XX号江淮客车、新YY号富康车以及新ZZ号桑塔纳轿车转移、隐藏至浙江省杭州市等地,其本人也藏匿于杭州市等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审理本案的法院认为:李某无视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采取转移、隐匿法院扣押的财产和停用手机号码并躲藏到外地的方式,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评论:除隐匿资产阻碍执行外,有人为了避债“脑洞”大开,与他人串通虚构债务甚至虚假诉讼以规避债务的履行。如此,不仅不能达到资产隔离的目的,坑害了自己,更是会坑得朋友锒铛入狱。资产隔离并非简单地冒着法律风险转移资产,比如为逃避债务将房产“出售”给儿子或隐匿财产甚至是虚构债务,这些都是令人得不偿失的“伪隔离”。




要有意识,更要注重方法


综上而言,民营企业家要有资产隔离的意识,更要注重资产隔离的方法。如上所述,无论是对切实存在的家企混同风险视而不见还是轻信那些“伪隔离”,都是不可取的冒险行为。要做到真正有效的资产隔离,有赖于财富管理工具的合理运用以及专业人士对隔离架构的科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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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且由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会发生修改、补充或废止,以上分析届时可能需作修改或调整。



鸣谢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乐道新语》,经由龚乐凡律师团队的授权进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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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简介

龚乐凡

叁湘联合家族办公室特邀家族财富管理法律顾问

中伦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中欧国际、华东政法大学客座教授


浙江大学经济法学学士

复旦大学法学硕士

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硕士、博士


龚乐凡博士是中伦上海分所的资深合伙人,著有《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中信出版社)一书,在财富管理和传承方面发表十几篇实务文章,并被境内外私人银行和家族办公室邀请进行多次演讲、教学和分享。龚律师专注财富安全与传承规划、投融资与并购、跨境架构。他也帮助跨国企业以及中国成长型企业从事境内和跨境的并购业务,在私募基金设立、企业重组、公司治理等法律服务上富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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